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仁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47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47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