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784号
原告:***,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政,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诉讼法律文书。
被告:张顺生,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顺生的儿子,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顺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顺生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