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21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家银,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株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县劳人仲案字[2015]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胡家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胡家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