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6-26
年月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邹永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兵,男,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蔡莲香螺帽加工场。
法定代表人蔡莲香,单位场长。
委托代理人许裕张,男,温州市龙湾状元蔡莲香螺帽加工场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尧土,男,温州市龙湾状元蔡莲香螺帽加工场员工。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1000512229897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南京城中支行,收款人张家港市创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蔡莲香螺帽加工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世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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