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执复125号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永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株洲市信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复议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建安公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2017)湘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志达建安公司称:株洲中院认定“志达建安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房产以实现权利,其优先权丧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请求撤销(2017)湘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认定申请复议人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执行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款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清偿的问题。株洲中院对案外人志达建安公司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所作出的异议裁定,处理欠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执异8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小辉
审判员  周康康
审判员  方湘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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