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月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螺帽加工场。
法定代表人***,单位场长。
委托代理人***,男,温州市龙湾状元***螺帽加工场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温州市龙湾状元***螺帽加工场员工。
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9897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南京城中支行,收款人张家港市创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螺帽加工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株洲志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