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02执3261号
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长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盈口乡岩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WL6X43。
经营者:孙三定。
被执行人: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商贸城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457375093。
法定代表人:戚元江。
本院在执行鹤城区长福建筑器材租赁部与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湘12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网络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未实际冻结到位),冻结期限为一年;向怀化市房不动产登记中心、玉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鹤城区长福建筑器材租赁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亦未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以(2021)湘1202执327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3日,该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银燕
审判员周武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