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

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守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26民初234号
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775317687R,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思阳镇县副食品工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余贤标,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侗族,1985年1月5日出生,包工头,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侗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366396401,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戚元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457375093,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商贸城二街。
法定代表人:戚元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侗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方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9.00元,减半收取7924.50,由原告岑巩县福宁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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