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2民初45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7457375093,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商贸城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玉屏县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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