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05民催71号
申请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127392249,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5日,到期日为2018年1月25日,票面金额为80000元,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臻德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潍坊海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李爱伟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