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齐锦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玉溪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民初4534号
原告:云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石坝综合批发市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99665G。
法定代表人:黄乐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芋衡,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高新区抚仙路**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95655467Q。
法定代表人:王韶兴。
原告云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与案外人云南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书》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2元,减半收取计4786元,由原告云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琦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