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02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红塔大道42号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95655467Q。
法定代表人:张义烽。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云0402民初2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33600元和设备费272189.5元,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19643元,2017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153元,由**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76.5元,由**负担1576.5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33600元、设备费272189.5元,并支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19643元、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33826.77元,2019年7月15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576.5元;应交执行费5289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66124.77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信息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17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执行员  谭志宏
书记员  杨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