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3财保196号
申请人: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8284
法定代表人:王树安
委托代理人:崔喜强、浮玉莹,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412.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4412.56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412.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4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红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员 荣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