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41号
原告:**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恒远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常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24215138F。
法定代表人:洪诗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8284。
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恒远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