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利惠公司与石狮市恒远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41号

原告:**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恒远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常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24215138F。

法定代表人:洪诗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8284。

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恒远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