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于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2018)豫0703执788号
新乡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7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3日起履行(2017)豫07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分行黄岗支行
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账号:410702010170011401011534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