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48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日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庞卫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年管,广西玉林市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对焦瑞忠、***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查实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D×××××的福特锐界1999CC小客车(该车由于下落不明,无法处理)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德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