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日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庞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可利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日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庞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3号宁汇新天地别墅区万景园10号。
法定代表人黄绍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环城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绍红,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广西恒可利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02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梯货款及安装、保养费共计217200元,并支付违约金513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64元,申请执行费3968元,上述款项共计275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均有抵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承产
审判员 张 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