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256953。
法定代表人:胡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元,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34571836。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桥,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天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