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202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正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256953。
法定代表人:胡金凤。
被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朱天友
审判员 黄 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