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流芳园横路3号2号楼第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沁妍,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