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张国旗,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正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256953。
法定代表人:胡金凤,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刊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玉广
审判员 姜亚群
审判员 王政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