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232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朱保功,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继友,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燕。
原告***、***、朱保功与被告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朱保功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朱保功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朱保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保功撤回对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朱保功负担。另,***、***、朱保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579元退还***、***、朱保功。
审判员 罗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