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801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现住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1270号3号楼A幢4楼。
注册号:53000010001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住所地:景洪市旅游度假区勐遮路9号裕丰休闲广场内一层二层楼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K54MXXX。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云南省景洪市。
原告****被告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兴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琼
审判员***
审判员虞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