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3164号
起诉人: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16636W。
2019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支付起诉人合同价款2,473,875元;2.要求被起诉人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支付起诉人逾期违约金146,686.2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7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2017年计算机及多媒体采购项目(第一包)计算机网络教室及办公计算机采购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计算机等货物,合同金额为5,497,500元,付款方式为:“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15日内,按照财政性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2,748,750元(以下称第一笔货款);甲方使用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并且乙方按约定履行了售后服务承诺,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即2,473,875元(以下称第二笔货款);余款5%即274,875元,在3年质保期满后付清(以下简称第三笔货物)。”并约定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须及时给付货款并支付原告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起诉人依据其与被起诉人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提起的合同纠纷,该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问题,被起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起诉人提交的采购合同的约定,起诉人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被起诉人指定的地点即采购合同第二部分“收货清单”中列明的教育机构,上述交付货物的地点全部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综上,本院依法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