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牡丹江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八户房产(1、房产图号350-490-1/2-17-040101;2、房产图号350-490-1/2-15-040401;3、350-490-1/2-15-040301;4、房产图号350-490-1/2-15-040302;5、房产图号350-490-1/2-30-000101;6、房产图号350-490-1/2-19-000103;7、房产图号350-490-1/2-19-000202;8、房产图号350-490-1/2-17-040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八户房产(1、房产图号350-490-1/2-17-040101;2、房产图号350-490-1/2-15-040401;3、350-490-1/2-15-040301;4、房产图号350-490-1/2-15-040302;5、房产图号350-490-1/2-30-000101;6、房产图号350-490-1/2-19-000103;7、房产图号350-490-1/2-19-000202;8、房产图号350-490-1/2-17-040201)。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