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某。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牡丹江市兴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1日止,先后五次向牡丹江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缴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人民币2,446,508.00元,该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应予返退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提取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共计人民币1,004,311.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房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