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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

被执行人:**、杨列环、张志营、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万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董再明、吕守英、巩君浩、巩崇昂、巩俊俊、山东靖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列环、张志营、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山东万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董再明、吕守英、巩君浩、巩崇昂、巩俊俊、山东靖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列环在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执恢267号张志营与杨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房产拍卖款129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2019)鲁0481执恢267号案件申请人张志营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朝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