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章,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建,肥城湖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问天广场商务大厦B楼13层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巩崇昂,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刁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