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181号
申请人(担保人):刘勇,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问天广场商务大厦13-1105、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刘勇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刘勇提供其名下坐落于龙泉苑小区18-2-303房产作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勇提供其名下坐落于龙泉苑小区18-2-303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刘勇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