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568号
申请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巩崇昂,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问天广场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巩崇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巩崇昂、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81民初72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保全人巩崇昂、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丁德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