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问天广场商务大厦B楼13层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巩崇昂,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9)鲁098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02526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现经营困难,其股权被其他法院冻结,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涛
审判员 鹿军
审判员 顾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