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健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问天广场商务大厦B楼13层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巩崇昂,经理。
本院(2019)鲁098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郑红敏
书记员王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