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23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县**镇人民路1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523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