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651872.26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意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