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81民初2266号
原告: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187458XJ(1-1);
法定代表人:高继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初中文化,住天长市。
被告:***,女,汉族,1977年6月9日生,初中文化,住天长市。
原告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3月5日,**因经营需要向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立了借条一张。2015年3月7日,***为这笔借款签字担保。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还款10万元,对其余20万元,两人写了还款计划一份。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在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后,**、***至今仍未还款。
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人**在2014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5年3月7日,***在该借条注明:此款我知道,我担保,2015年3月7日前还5万元整;
证据二、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农历12月3日前还款10万元,如违约将香樟园8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交与高继发处理;
证据三、2018年7月18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5日,**在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2015年3月7日,***在该借条注明:此款我知道,我担保,2015年3月7日前还5万元整。2016年8月17日,**、***向该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6年农历12月3日前还款10万元,如违约将香樟园8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交与高继发处理;2018年7月18日,**、***出具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书的内容是:本人**、***夫妻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于2018年7月17日前已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分别在2018年9月30日前还3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3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还3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4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还3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还4万元,承诺人**签字并按手印,***在**签字下方写明:同意协助他还钱,并按手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由**从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借款,后其妻子***签字认可并担保,后夫妻共同承诺还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此项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地智能安防有限公司20万元,并从2020年6月3日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耿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以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