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0429号
原告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兴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设备安装施工工作,并自行配置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机具、人员,并提供相应设备材料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并自行负责生产安全。由以上合同内容可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移送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伟萍
书记员 史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