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7546号
原告: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堂,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某某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燕,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超宏,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某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休庭后,本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法律后果自负。但逾期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崔鹏人民陪审员张媛媛人民陪审员王军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