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296号
申请人: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204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4000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瑞盈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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