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2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友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157275.7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于2017年5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7821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1137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6443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