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3财保8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灌云县。
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全坛区河头集镇。
法定代表人:卢近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金坛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与***共同共有的位于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六组[灌云县××镇××村×组动产权第0007581号]、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北路金湾灌云县××镇×××路×××××幢×单元×××室动产权第0004506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金坛开发区支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与***共同共有的位于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六组[苏(2016)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7581号]、位于灌云县伊山镇西环北路金湾美苑3幢2单元302室[苏(2018)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45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或作其他财产抵押担保,不得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