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10208187,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都美。
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0943,地址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卢近方。
被执行人:王春平,男,1976年1月21日生,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1302民初8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春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苏D×××××、苏D×××××、苏D×××××、苏D×××××号的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