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773号
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科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都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东马村委方礼村15号。
法定代表人:卢近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6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1400000元。申请人江苏***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