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843号 申请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毛许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头集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