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204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被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中止,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由原告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