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166号
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5-2号27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朗科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辽宁朗科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辽宁朗科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