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166号 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5-2号27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朗科公司)与被告北京**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辽宁朗科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辽宁朗科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