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10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
法定代表人:王涤非,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审判员 张世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