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汉川市人民法院 |
文书制发用印审核签批单 |
文书名称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文号 | (2019)鄂0984民初2756号 |
拟稿审签责任人 |
拟稿单位 | 民三审判团队 | 签发: |
拟稿人 | *** |
核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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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 | *** | 印 数 | 印份 每份页 合计页 |
印制时间 |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84民初2756号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洪一村。
法定代表人:*水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13210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