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21民初1446号
原告:饶响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昌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诉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孝昌县粮食局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饶**负担。
审判长田振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