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21民初1766号
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谢远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上诉等。
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卫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新隆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卫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跨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石首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