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

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有竞业限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3执15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子检测仪器厂(第二名称:青岛船舶配套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赛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的(2015)*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223元,另被执行人交纳的案款人民币2148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